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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2023-02-13 16:28 作者: 编辑:任泉清    (点击: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师德失范“零容忍”。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周期。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引导教师自觉守法。给予教师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高校教师指在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民办高校教师。

三、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5.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二)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1. 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3.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4.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5.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 在招生、考试、推优、研究生推免、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含评审、立项等)、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职业操守、工作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处理种类与适用

(一)本指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三)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四)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高校应执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不得录用。

五、处理程序

(一)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二)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调查取证。学校或主管部门应当成立 2 人以上调查组,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组应综合运用组织谈话、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等方式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核查。

2. 调查报告。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查明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教师基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事实、处分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3. 权利保障。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4. 处理结论。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5. 复核申诉。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6. 处理解除。对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高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六、监督与追责

(一)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或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二)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 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 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5. 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有关情况列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附则

(一)对在高校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处理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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